长久物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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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结项或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结项或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久滁州汽车供应链物流基地项目”、“沈阳长久产业园项目”、“购置4艘商品车滚装船”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芜湖长久物流有限公司等1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其营运效率,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同时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与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亿元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同时,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授权董事长签批购买或赎回理财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执行,有利于提高审批决策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亿元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理财产品有关事项。
    
    五、《关于拟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境外全资子公司Changjiu Logistics GmbH(德国长久)提供的担保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其营运效率,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能保证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同时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与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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