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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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04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再审申请人爱建信托因与被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及原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力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近日出具了再审裁定书,将对上述案件进行提审。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信托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碳素诉爱建信托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相应利息。据爱建信托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爱建信托已积极应诉。之后,爱建信托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方大炭素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的起诉。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以上事项详见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临2014-04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以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7月13日,爱建信托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爱建信托公司积极提起上诉。(以上事项详见2017年7月15日公司临2017-069号公告)
    
    2019年7月9日,接爱建信托报告,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60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有负面影响。爱建信托将积极应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9年7月10日公司临2019-042号公告)
    
    2019年8月22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爱建信托开户银行原冻结的5,600万人民币及660万美元进行了扣划。预计后续还将有针对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的执行措施。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经审慎、合理预估,涉案本金8690万元和相应利息约7000万元(具体数字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的赔偿执行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产生负面影响。爱建信托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9年8月23日公司临2019-051号公告)
    
    二、再审裁定情况
    
    近日,爱建信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9年9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从爱建信托开户银行账户累
    计扣划1.45亿元(含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税前利润相应减
    少1.45亿元。
        上述裁定为再审裁定,案件尚在审理期间。如本次再审维持原判,对公司后
    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如本次再审胜诉,依据再审判决结果将相应增加公司税前利
    润。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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