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的《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未发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也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过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会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培堃 邹 雄 肖 珉
2020年1月10日
(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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