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
经过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SHER HOCK GUAN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培堃(签字):
蔡庆辉(签字):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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