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及<销售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信达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信达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研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交易。
独立董事:郝世明、华秀萍、施云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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