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集团”或“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有偿财务资助及有偿担保所涉及到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性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了有偿、自愿的商业原则,条款制定公平合理,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依据公允。
2、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能帮助公司更加快速的获取资金支持,解决公司短期流动性压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担保费率系参考市场价格,遵循有偿、自愿的商业原则,相关条款制定公平合理,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经营发展相符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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