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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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奥迪”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余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麦克奥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现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3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612046405R的《营业执照》, 麦克奥
    
    迪的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 808 号, 法定代表人为杨
    
    泽声,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16.3336万元; 经营范围为绝缘制品制造; 配电
    
    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其他
    
    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
    
    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
    
    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 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自有房地产经营
    
    活动;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
    
    材、配件制造;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物业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 单位后勤
    
    管理服务; 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以上经营
    
    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麦克奥迪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4月 12
    
    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086号《审计报告》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麦
    
    克奥迪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麦克奥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
    
    八章, 分别为“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
    
    权利义务”“本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拟
    
    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
    
    分比;
    
    (四)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
    
    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
    
    益数量及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 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 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
    
    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等事项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麦克奥迪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麦克奥迪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麦克奥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并将该草
    
    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2. 麦克奥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中, 除 Hollis Li 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李臻为兄弟关系外, 其他董事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独立董事陈培堃、蔡庆辉于2020年1月10日
    
    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
    
    高公司业绩,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3. 麦克奥迪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 麦克奥迪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麦克奥迪后续
    
    须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麦克奥迪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2.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麦克奥迪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3. 麦克奥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4. 麦克奥迪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
    
    麦克奥迪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实施。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麦克奥迪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
    
    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麦
    
    克奥迪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
    
    相关程序。
    
    四.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
    
    象共计26人, 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麦克奥迪
    
    的确认,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
    
    定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
    
    围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已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草
    
    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
    
    麦克奥迪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公司未曾并且将来亦
    
    不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
    
    合《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麦克奥迪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 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以及激励对象达到个人绩
    
    效考核要求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二) 麦克奥迪独立董事陈培堃、蔡庆辉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且
    
    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麦克奥迪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
    
    见,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五)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麦克奥迪的承诺, 麦克奥迪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麦克奥迪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麦克奥迪已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麦克奥迪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尚须经出席麦克奥迪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实施。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余 鸿 律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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