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0-005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42号)核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创医惠”)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390,132股,发行价格为11.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72,999,971.80元,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7,597,169.53 元,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565,402,80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9〕381号《验资报告》。
2019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1,540.28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物联网智慧医疗溯源管理项目”及“医疗大数据应用研发中心”的建设。本议案已于2020年1月6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医惠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医惠科技 190453010400275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创园支行 医惠科技 8110801012501852977
注:(1)上表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下属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2)上表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创园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属支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思创医惠,“乙方”指医惠科技,“丙方”指两家商业银行,“丁方”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下属二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5301040027525,截至2020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物联网智慧医疗溯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乙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801012501852977,截至2020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医疗大数据应用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中伟、吕德利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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