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0年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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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于2020年1月10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应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四)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五)投资范围及品种为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国债逆回购、公司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公司不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也不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六)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含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财务中心应对理财市场进行投资环境分析、论证,收集信息,积极与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负责编制具体的投资理财方案,包括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中心为理财的执行管理部门,负责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定期编制理财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风险,合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财务中心、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具体由财务中心理财专门负责人依次报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签字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决策和授权机制。
    
    (一)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三)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
    
    (四)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参与决策人审阅。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只能在公司有权决策程序授权审批权限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逐笔授权,不得擅自越权操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并提交给公司相关参与决策人。
    
    第十九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中心资金管理人员(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每月结束后10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总经理和董事长提交投资理财报告。
    
    当出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理财产品存在损失风险时,公司财务中心应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审计部或配备的审计人员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投资理财产品及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互独立;
    
    (二)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中心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中心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公司内部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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