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含25亿,不含项目贷,该额度含2020年前已履行但尚未全额归还的融资款项)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公司可转授权子公司使用上述额度,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并同意本次综合授信涉及的18亿元担保事项。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制度完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保值增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江曙晖、陈诺夫、刘晓军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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