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唐智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五路英唐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出售英唐金控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且本次交易标的已经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在参考评估结果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了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战略布局的迫切需要,所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从长远来看,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英唐金控80%股权,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商龙”)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得更高的应付账款授信额度与更长的账期,从而降低财务费用,更好地开展业务,公司拟为深圳华商龙向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进口报关垫资的应付账款提供不高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商龙,为其委托进口报关垫资等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账款提供的担保,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担保事项能够帮助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商龙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和更长的账期,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为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华商龙科技,整体财务风险可控,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实现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高海军 任 杰 吴 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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