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陈国栋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联席总裁、总工程师职务。陈国栋先生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2、经审阅刘中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4、同意聘任刘中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二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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