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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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5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为100元/张,共计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8,846.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85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50167360000001329            45,214.00
           北京宣武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10120100897327           8,894.00
             北京分行
     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321130100100385927             4,938.00
              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中的资金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颖、彭朝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协议此处约定为及)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协议此处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和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备证券监管部门及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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