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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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需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是公司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确定,为每股16.74元,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章金刚、田莉军、黄培堂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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