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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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 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0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对与公司的三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金额合计为619,776,700元)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出具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已根据兴证资管的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住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5号】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务本金251,616,000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金251,616,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99,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880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号】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务本金215,337,700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金215,337,7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03%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18,48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3,488.50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7号】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务本金152,823,000元,并赔偿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金152,823,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03%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05,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0,915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5笔,涉及金额39,833,004.8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7笔,涉及金额13,968,228.6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10%)。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本次诉讼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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