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条件均已满足,且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1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期解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解锁,解锁比例为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3,200股。
独立董事:王泽霞、张伟贤、孙笑侠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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