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阅读及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公司上述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安博帝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借款实施后,安博帝特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安博帝特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安博帝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曲亮 周岳江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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