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先生对议案 1 进行回避表决。
4、议案 2、3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9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 A 区 8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5,985,8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5,529,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456,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6%。
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456,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6,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6%。
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 《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12,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644%;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分别为225,695,802股、5,250,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65.2327%、1.5175%。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948,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96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3%。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918,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9,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58%;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58%;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3%。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苏、阳佳晨
3、结论性意见: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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