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郑培敏、曹军波、万如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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