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与李家权及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李家权及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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