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与李家权及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本次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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