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矿业权资源整合委托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所属子公司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事项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孙国瑞 辛茂荀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9日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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