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008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0年1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12,599,23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04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1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1.01《选举周泽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周泽湘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2《选举佟易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佟易虹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3《选举罗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罗华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4《选举杨建利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杨建利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2.01《选举唐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唐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鉴于唐宏先生自2015年12月1日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故唐宏先生独立董事任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2.02《选举陈守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陈守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3《选举王永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王永滨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3.01《选举杨大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杨大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02《选举李彬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599,23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李彬女士当选为公司监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莉莉
殷 怡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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