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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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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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14:30起在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增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14:30在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布了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6,629,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752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已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临时提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股东大会开会时间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资产出售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续申请年度综合授信及新增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开展保值型汇率风险管理业务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玉溪红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权限的议案》。
    
    其中,上述提案1、提案4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股份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提案6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吴龙驹对该提案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之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苗 晨
    
    王 恺
    
    2020年 0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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