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对第一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可行权期内行权事项的安排。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登平 万 勇 孟 红
2020年1月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