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01月0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01月08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482,136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汪大联、许立新、黄勋云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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