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5502号    邮编:610072
      女女       5502,BuildingF,FuRongGarden,No.2,Xi’anNorthRoad,Chengdu,SichuanProv.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774183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0010号
    
    致: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王宏恩律师出席了舍得酒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8日9点30分在公司艺术中心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7,137,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825,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1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住所地名变更、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7,137,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舍得酒业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