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崔世泽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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