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队伍,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议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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