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天津中视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湛江奥理德视光学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与宣城市眼科医院有限公司80%股权(该等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中的70%部分拟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李马号、尚雅丽、重庆目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重庆万州爱瑞阳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0%股权与重庆开州爱瑞阳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天津中视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湛江奥理德视光学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宣城市眼科医院有限公司80%股权、重庆万州爱瑞阳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0%股权及重庆开州爱瑞阳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
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关审慎判断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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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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