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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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〇年一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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