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战略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现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本工作细则。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
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
独立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
裁、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
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后,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特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
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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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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