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子公司湛江奥理德视光学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宣城市眼科医院有限公司80%股权,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对现有业务进行优化与调整,聚焦公司核心业务发展,夯实医药主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转让湛江奥理德视光学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宣城市眼科医院有限公司80%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 邓彦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