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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