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陈新民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魏代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谢从雄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袁友军
崔小乐
二○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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