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秘书提名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王梦瑶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王梦瑶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林志扬、刘宗柳、郭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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