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年,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定价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谷大可 夏 鹏 张 鹏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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