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预计2020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资本控股利用部分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67亿元范围
内批准购买合格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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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谷大可 夏 鹏 张 鹏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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