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10 年期品种,债券代码“112027”,简称“11新兴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近期,(1)新兴铸管全资子公司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香港”)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此案已宣告最终裁决。
(2)新兴铸管控股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新兴”)收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10个被告(含黄石新兴)主张90,223,677.73元的纠纷诉讼一审判决书后,提交了上诉状。
发行人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Gold Point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二被申请人:冠欣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梅伟
第四被申请人:Ruffy Investments Limited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及“第四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为“被申请人”)
2、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铸管香港于2018年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近日,仲裁庭如期在上海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新下陆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原审原告)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杨家湾卓豹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汪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及其他9个原审被告。
2、受理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买方)、黄石新兴(卖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存在业务往来,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向黄石新兴付款订货、货款结算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放出的贷款 53,313,409.02元无法收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10个被告(含黄石新兴)。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国星宜公司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10月12日所欠贷款及垫付汇票本金合计人民币53,313,409.0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36,910,268.71 元。以上合计 90,223,677.73 元,并判令被告国星宜公司自
2019年10月13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11.7%、10.4325%、18%的标准向原告偿还逾期
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黄石新兴就被告国星宜公司所欠原
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判令其余被告中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
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黄石新兴已就此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黄石新兴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
(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费用。
5、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经黄石新兴举报,已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立案。
二、裁/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可转换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和截止2016年9月16日的利息人民币102,061,232.5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21.9%/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对于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有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对《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合同》项下所列明的质押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获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300,00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561,037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等额缴纳的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 561,037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后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案件二
黄石新兴已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
三、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认为,预计上述两个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推进诉讼程序,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1月4日公告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以上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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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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