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28 号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你公司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公告”),对你公司拟转让4宗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的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1、公告显示,在本次存货的评估中,海参(包括125g及以上、60g-125g及60g以下)评估均价为268.69元/公斤,高于广鹿分公司近三年海参销售均价173.10元/公斤,且广鹿分公司2019年80%的海参收入是于当年4-6月份实现。请补充说明以下问题,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评估的海参包括125g及以上、60g-125g及60g以下三个等级,请结合广鹿分公司海参的适销规格说明本次海参评估均价统一取268.69元/公斤的合理性。
(2)公告显示,评估均价为268.69元/公斤的主要原因为,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25日,评估人员所询价为该评估时点的市场价,该时点恰处于冬季海参销售旺季,价格通常为全年中较高价格。请充分论证本次海参评估单价取全年中较高价格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2、公告显示,《2019年第007号大连广鹿渔工商总公司 函》中第六条进展情况为,你公司已与渔工商公司以及各承租方完成三方协议内容的确定,待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签署执行三方协议书。请补充披露上述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
3、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于广鹿岛海参的经营业务模式调整为“整合收购地区海参增养殖资源”的“养殖户+公司”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同时,你公司将积极布局建设国内外优质海参基地。请结合你公司目前底播虾夷扇贝受灾、海参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后续各项业务的具体经营策略与计划、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并说明“养殖户+公司”运营模式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仍会收购海域进行海参养殖、建设国内外优质海参基地的主要方式。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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