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0-00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11人,代表股份数1,379,669,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3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1,263,570,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中有1名股东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代表股份数9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2 人,代表股份数117,088,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3%。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于玮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徐海波先生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1,472,716,588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25,615,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66,06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4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1,472,716,588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25,615,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66,06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4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1,472,716,588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25,615,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66,06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4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615,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54,06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41,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12,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657,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95,56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