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通过相关人员的汇报及对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查阅,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安排,公司通过签署长期租赁合同,能够获得稳定的优质物业资源,确保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经营。
2、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确认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梁能 强钧 马靖昊
2020年1月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