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20-003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52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受理、一审判决、上诉及二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9日、6月7日、8月29日及11月26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053、081、123)。
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申请再审的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申请再审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529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易世达公司所提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再审裁定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生效的议案》、《关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议案》、《关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协议>生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协议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127)。公司将积极与对方沟通协调,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后续进展及结果暂无法准确预测,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有后续实质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52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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