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20-005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现已进入重整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新增诉讼案件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96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43.52亿元,其中80件涉诉案件对应的债权人已在坚瑞沃能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部分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重整执行期间逐一予以清偿;另有 9 件涉诉案件已结案;其余案件涉诉债权将以法院最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清偿。对于上述未结案诉讼案件公司在根据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将不再就涉诉事项承担清偿责任。
2、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沃特玛管理人,其已完成对沃特玛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底档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沃特玛。后续,沃特玛管理人将依法代表沃特玛参与诉讼,负责沃特玛的所有诉讼事项。针对涉诉事项可能产生的沃特玛需要承担的清偿责任,沃特玛管理人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处理。同时,因沃特玛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涉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869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114.27亿元。对于沃特玛出表前的涉诉案件情况详见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后续,公司将与沃特玛管理人保持沟通,关注沃特玛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保护公司利益。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金额73,876,058.64元,垫款逾期利息余额人民币10,096,352.2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止)。银行承兑汇票欠款合计人民币83,972,410.84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 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由被告四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编号为230358407823020171215138247176 的商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判令被告四以壹亿元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 3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判令被告五以叁亿陆仟万元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
以上款项暂合计:84,222,410.84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247,117,093.33 元及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从2018年5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7月1日,利息、罚息、复息为41,505,877.13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55%,逾期还款按年利率5.655%加收50%的罚息,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收复息);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74,000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就质押物(被告一与东风特气(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之间签订的一系列《销售合同》或《供货合同》项下的应收款项)依法优先受偿;
(5)判令由各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24)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08)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五)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16)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六)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49)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七)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1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57)金额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070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八)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3032)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九)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退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 230579101216120170828105732992)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323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惠州市昊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履行票据支付义务,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872.50元(利息从2018.7.18起暂计至2019.3.2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3.22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付) 。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上述第(1)项暂计:人民币205,872.50元。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昊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2的基本情况: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1,863,446.08元及延迟利息2,037,153.06元(延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全部未到期租金 38,382,391.22 元及每期到期后应付延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扣除保证金3,000,000元,合计59,282,990.36元;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原告律师费 145,000 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等。合计59,427,990.36元。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被告坚瑞沃能尚欠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0,245,837.3元,延迟利息906,747.71元(利息计至2019年9月29日);
(2)确认被告坚瑞沃能尚欠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律师费145,000元;
(3)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坚瑞沃能的债务,被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30日起的延迟利息(分段计算);
(5)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940元,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3,560元,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案件3的基本情况: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暂计利息至2018年8月24日:136,666.67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一坚瑞沃能、被告二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被告四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5791012161201709131098226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7,757 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鉴于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故六被告将应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47,757 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坚瑞沃能已于2019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案件1-3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坚瑞沃能本部应承担的义务,相关债权人需在重整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行使权利,该等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公平清偿。
截至目前,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96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43.52亿元,其中80件涉诉案件对应的债权人已在坚瑞沃能重整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部分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重整执行期间逐一予以清偿;另有 9 件涉诉案件已结案;其余案件涉诉债权将以法院最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清偿。对于上述未结案诉讼案件公司在根据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将不再就涉诉事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新增诉讼案件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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