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补选叶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叶鹏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范自力先生、刘兴祥先生认为叶鹏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独立董事范自力先生、刘兴祥先生同意补选叶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将此事项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补选周东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周东来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范自力先生、刘兴祥先生认为周东来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独立董事范自力先生、刘兴祥先生同意补选周东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将此事项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段宏女士对补选叶鹏先生、周东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发表了弃权的独立意见,理由如下:
公司补选叶鹏先生和周东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叶鹏先生和周东来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虽然该两名拟任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经查阅叶鹏先生及周东来先生的简历,本人认为二人担任公司高层年限较短、工作经历相对单一,公司正处于债务重组的关键时期,需要管理层齐心协力、群策群力,更加需要管理经验和重组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入董事会。因此本人对其二人是否有能力胜任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职无法判断,故此,本人对叶鹏先生及周东来先生提名董事之事项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范自力、段宏、刘兴祥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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