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周炜、王英及周成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号
周炜、王英及周成:
你们作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你们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9.11%,其中增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53%,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变动达到3.58%。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
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我所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