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正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山东正直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70%的股
权。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临沂市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正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正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山东正直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不会对本公司资产的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对本公司的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间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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