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新: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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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20-00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涉及诉讼案件14起,分别处于立案、调解、判决、执行等阶段,因累计新增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累计新增诉讼金额为人民币19,529,465.7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2起诉讼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故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另外12起诉讼分别处于调解、判决、执行等阶段,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2020年1月2日及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件,本次涉及新增诉讼案件14起,因累计新增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2月3日。
    
    调解时间:2019年12月19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新。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原被告具有常年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金属复合板等产品,至今被告拖欠模具款47,590元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模具款47,59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荣精密”)与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20年2月29日前返还原告海荣精密模具款47,59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付款,则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3)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或捺印起生效。椒江区法院对本协议予以确认。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7,59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江苏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12月1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昆山市千灯镇联合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肖大为。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江苏三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135,18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5,187.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宁波鲲鹏印刷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11月12日。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民事裁定时间:2019年12月19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鲲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天峰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一: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二: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三: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四: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由被告一不定期向原告采购各类标签产品,双方就每批货品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按月结90天账期滚动结算货款。截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一未付货款达到1,646,696.7元。2018年10月10日至2109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月10日,被告一新增未付货款金额547,212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一再新增
    
    货款13,472.83元。被告共有2,207,381.53元货款无法按时支付。
    
    2019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诺对被告一欠原告的货款分三期进行还款,最迟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二被告到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2019年11月6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诺共同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07,381.53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123,976.71元(按年利率6%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上述第(1)至(2)项合计2,331,358.24元。
    
    3.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宁波鲲鹏印刷有限公司诉上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鲲鹏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一名下银行存款331,358.24元、被告二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被告三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和被告四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椒江区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331,358.24元,期限为一年;(2)冻结中新国际电子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3)冻结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4)冻结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31,358.2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新科技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29日。
    
    裁定时间:2019年11月29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浦泉路8号1幢1号1楼,法定代表人:杨芳。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1)在(2019)浙1002执5827号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中新科技支付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5,239.08元及利息,支付执行费13,652元;(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中新科技相应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38,891.0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中新科技与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厂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9日。
    
    审理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翔安区法院”)。
    
    原告: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厂,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新镇横长泾585号,法定代表人:韩丁。
    
    被告: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青泉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施碧溪。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奥捷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捷科技”)与中新科技因业务合作,而存在债务关系。奥捷科技与昆山金利美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金利美”)也存在债务关系,截至2019年1月16日,奥捷科技欠金利美模具货款608,000元未支付。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后经各方协商一致,金利美与奥捷科技、中新科技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奥捷科技将持有的中新科技的债权人民币607,954.9元转让给金利美,同时还明
    
    确若中新科技未将上述债务607,954.9元转账给金利美前,奥捷科技仍应对拖欠的货
    
    款608,000元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11月8日,厦门翔安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扣、提取中新科技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07,954.9元及违约金、执行费8,4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中新科技相应的等值财产。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金利美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金利美同意中新科技分期履行本案债务。2019年11月29日,厦门翔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短时间内无法执结。厦门翔安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终结(2019)闽0213执1877号案件的执行(即上述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中新科技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金利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6,434.9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台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调解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民事裁定时间:2019年11月2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斌。
    
    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台州市椒江中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化工”)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中新科技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给中西化工货款24,020
    
    元;(2)若中新科技未按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中西化工有权要求中新科技随时付
    
    清全部货款24,02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
    
    椒江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如下:中西化工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2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0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科技与上海福讯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调解时间:2019年11月13日。
    
    民事裁定时间:2019年11月2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福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路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郑春滨。
    
    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上海福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讯电子”)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中新科技共支付福讯电子货款86,920元,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1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2月底前支付21,730元,于2020年3月底前支付余款21,730元,福讯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中新科技逾期支付,则福讯电子有权要求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86,92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
    
    椒江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如下:福讯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6,9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浙江一远静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调解时间:2019年11月19日。
    
    民事裁定时间:2019年11月2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一远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仙居县横溪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榆凯。
    
    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浙江一远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远静电”)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中新科技支付给一远静电货款669,045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167,261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余款167,262元,一远静电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中新科技未按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一远静电有权要求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669,045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
    
    2019年11月22日,椒江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调解。作出裁定如下:一远静电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9,04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九)中新国际电子与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11月19日。
    
    审理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二期厂房三楼,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巽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康树峰)。
    
    被告一: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1号中集智谷产业园6号楼AB户,法定代表人:严云。
    
    被告二: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础。
    
    被告三: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交通大道789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明。
    
    被告四: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五: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勃。
    
    被告六: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一路北端西首,法定代表人:玉传甫。
    
    被告七: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23号,法定代表人:蔡利江。
    
    2.本次诉讼的内容和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借贷业务,为保证被告一按时向原告归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原告与被告二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3日签订了三份《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二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补充质押协议》,约定新增应收账款为原告提供补充质押。2018年8月22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1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月26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了三份《质押协议》以及《补充质押协
    
    议》附件质押标的清单内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出借款项,被告
    
    一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也未能依约承担其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
    
    法权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应收账款在55,820,151.16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七直接将尚欠被告二的货款等应付账款及孳息(其中被告四中新国际电子欠被告二的应付账款为5,824,787.08元)支付给原告,以实现原告对前述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824,787.0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起诉、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中新科技与佛山市进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进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圣地广场A区商业楼A1(6)层27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峰。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民事判决情况
    
    原告佛山市进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新科技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一份总价款为4,510,000元的《设备定制合同》。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与被告签订一份总价款为13,530,000元的《设备定制合同》。两份合同原告均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1,804,000元尾款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被原告货款1,804,000元。
    
    2019年11月15日,椒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04,000元。案件受理费10,518元,由被告负担。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14,518元及相关费用,该事项处于民事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十一)中新科技与苏州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27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释婷。
    
    被申请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椒江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对本次诉讼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扣、提取中新科技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13,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二)中新科技与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0月2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北门巷88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庆。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区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74,825.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74,825.8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十三)中新科技与江苏凯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0月14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凯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陈道明。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江苏凯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融”)与中新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中新科技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江苏凯融工程款300,000元;(2)江苏凯融自愿放弃其他请求;(3)如中新科技未按期足额付清上述款项,江苏凯融有权按532,000元的全部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关于中新科技TV3F模房一,十万级无尘洁净室改造工程,中新科技不会向江苏凯融主张任何权利,如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由中新科技自行解决。
    
    椒江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如下:江苏凯融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10月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四)中新科技与深圳晶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裁定时间:2019年10月1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晶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同富路10号B栋2层、4层、3层B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国。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的执行裁定情况
    
    深圳晶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一案,椒江区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566,540.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66,540.1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93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427,871,054.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昆山法院)送达的与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审理机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侧,法定代表人:陈庆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19-066)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19-069)。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9年12月26日,亿铖达焊锡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法院经审查并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7,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1,868元,以及以77,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1,768元,财产保全费807元,合计2,575元,由中新科技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1,743元及相关利息,该事项处于判决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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