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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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拟为持股50%的参股公司嘉兴荣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9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财务资助对象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此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主要为了满足公司日益增加的房地产项目拓展需要,以增加公司土地储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对购买经营性土地事项进行授权管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现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授权管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预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作为此次担保对象的控股股东,对于担保对象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授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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