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转让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资产出售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运营质量。经核查,公司本次资产以评估值为参考,经过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而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出售。
(此页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本洲: 龙湘鞍:
陈 艳: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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